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9號聲請人 劉瑜 上列聲請人劉瑜因與相對人 王澄灃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本票(票號:CR0000000)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與聲請人所載之附表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不符,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澄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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