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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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五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執字第四三一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一七六號事件、九十三年簡上字第二六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二年執字第四三一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審究,並有本院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一七六號民事簡易判決書附卷可稽,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請求本院發文花蓮地政事務所塗銷法院之查封登記部分,於法無據,自難准許,併予敘明。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世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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