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