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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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上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上嫺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刑事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等均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份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公訴人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份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魏新國法官黃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刑事部分合法上訴時,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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