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63號聲請人 鍾國雄 即 鍾娘 標之.聲請人 鍾瑞菊 即鍾娘標之.聲請人 鍾瑞竹 即鍾娘標之.聲請人 鍾富雄 即鍾娘標之.聲請人 鍾瑞珍 即鍾娘標之.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D-235│1│1000│├──┼─────────────┼──────┼───┼──┤│002│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D-236│1│1000│├──┼─────────────┼──────┼───┼──┤│003│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X-390│1│500│├──┼─────────────┼──────┼───┼──┤│004│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X-391│1│200│├──┼─────────────┼──────┼───┼──┤│005│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796│1│1000│├──┼─────────────┼──────┼───┼──┤│006│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797│1│1000│├──┼─────────────┼──────┼───┼──┤│007│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798│1│1000│├──┼─────────────┼──────┼───┼──┤│008│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799│1│1000│├──┼─────────────┼──────┼───┼──┤│009│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800│1│1000│├──┼─────────────┼──────┼───┼──┤│010│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801│1│1000│├──┼─────────────┼──────┼───┼──┤│011│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802│1│1000│├──┼─────────────┼──────┼───┼──┤│012│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803│1│1000│├──┼─────────────┼──────┼───┼──┤│013│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804│1│1000│├──┼─────────────┼──────┼───┼──┤│014│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223│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