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40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甲○○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之第三行「被告 張銀山 等4人」應更正為「被告丙○○等4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之第三行「被告張銀山等4人」之記載顯然有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正確之「被告丙○○等4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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