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7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朝煜選任辯護人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陳建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