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政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政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巫政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2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9年9月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嗣於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52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10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