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08號聲請人 葉旻 其相對人 張素華 關係人(即選定監護人)
葉旻其關係人(即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葉宜泰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均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第7字中關於「男」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女」;又理由欄第一項第二行第22字關於「經」之記載及第五項第十行第4至6字關於「另建議」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均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家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