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70號聲請人 劉邦修 代理人 謝淑芬 律師相對人 劉安泥 RAN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100年度婚字第50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劉邦修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劉安泥(RANIKHANTHOTHONG)間請求事件(100年度婚字第503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按審查結果為「應全部准予扶助」)等影本各一份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