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27號聲請人益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非系爭票據之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提出其為系爭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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