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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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631號聲請人 林庭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鍾昀 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32張本票各自內容之附表。(附表內容:發票日、到
期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㈡確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3,000元〞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與32張本票票面金額總和65,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