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21號原告 蔡玉雲 被告 蔡漢堂 被告 蔡漢鐘 被告 蔡漢川 被告 蔡宗勲 被告 蔡靜宜 被告 蔡靜思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16筆土地)為新台幣(下同)7,610,868元{計算式為【(281×22,500×1/5)+(54×22,500×1/5)+(988×22,500×1/5)+(56×50,000×1/5)+(46×19,600×41/200)+(284×19,600×41/200)+(1,540×22,500×154/10,000)+(58×22,500×1)+(
96.71×9,600×1)+(2,710.22×1,300×1)+(593×18,651×1/2)+(1,164×22,610×1/5)+(69.97×9,600×1/2)+(1,253.81×9,600×1/3)+(1,281.35×20,000×1/3)+(25.06×9,600×1)】×應繼分1/5=7,610,868(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76,43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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