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4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衛生保健基金會附設醫事檢驗所法定代理人 高淑敏 訴訟代理人 吳筱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5月2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呂耘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凱基商業銀│凱基商│107年9月│239,200元│JH0000000│││行營業部│業銀行│14日│││││ 陳怡如 │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