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6號上訴人即原告楠堃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博裕
林尚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86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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