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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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楊博安 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 律師
黃昱婷 律師被告 徐力楷
寬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雅雯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徐力楷被訴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