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提撥勞工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 曾秋溎
許翠黛 温玉珠 林英美 顧碧枝 張玲凌 陳彗玲 莊麗紅 周錦湘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 律師
林倍志 律師被告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昭華
林咏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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