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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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4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銘選任辯護人許宜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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