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海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梅玲 代理人 張玲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1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和宜紙業股份有│台中商銀北斗│108年10月20日│52,745元│PUA0000000││││限公司 蕭裕興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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