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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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03號
原   告  郭天卿
被   告  郭俊億
       郭俊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秀姿
       郭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代墊漏水修復工程費用,爰起
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等語。本件被告之住居所均在新北市
土城區,有其答辯狀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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