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4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汎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灃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陸
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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