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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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家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瀚亞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全部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