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井金屬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
二、請釋明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
三、請提出全部支票、支票之背書及其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四、請釋明乙○○個人應連帶給付之依據(系爭契據之當事人為公司非個人)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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