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4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黃貞瑋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芮嘉 (原名 林怡君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