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9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富杰上列被告等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第2行所載「10
7年月13日」應更正記載為「107年1月13日」。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第2行所載「107年月13日」應更正記載為「107年1月13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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