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鉦鈞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年度執沒字第472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磚紅色錠劑捌包( 毛重玖 點零玖公克,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捌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055號被告蘇鉦鈞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為同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83號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吸收,被告之施用毒品行為因受觀察勒戒無繼續施用傾向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梅錠8包(總毛重
9.09公克、107年安保字第896號),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983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梅錠,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4月18日草療鑑字第1070400056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鑑驗報告上並無將上開毒品與包裝袋析離之說明(亦無析離之必要),應認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並未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析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