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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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42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偉伸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 (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6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偉伸於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號11樓之13。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己審結,證據均已調查完畢,已無羈押之必要,又被告家庭經濟困難,前經法院諭知20萬元交保,惟無法籌足,今妻子自殺身亡,請淮以5至10萬元之低額保證金,讓被告得已具保停押辦理妻子後事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林偉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附資料可稽,犯嫌重大,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必及要,而予以羈押並延長羈押至成。茲審酌本案業已審結,相關證據均已調查完畢,參酌被告涉案情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持有槍彈之數量甚鉅、家庭狀況、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20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2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號11樓之13。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