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麗珍
趙俊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VID」商標浪花蝶貳仟伍佰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麗珍、趙俊傑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AVID」商標之浪花蝶2500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業經總統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於105年12月14日,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B號函公告,自同年月15日施行。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麗珍、趙俊傑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946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仿冒「AVID」商標之浪花蝶2500件,係仿冒商標商品,有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104年2月3日函檢附鑑定結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明細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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