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75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被告 陳育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181元,及其中30,009元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2,1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