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小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75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吳博偉

被告 陳育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181元,及其中30,009元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2,1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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