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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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礙公務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妨礙公務等罪,均詳如附表所示,且均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