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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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永信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甲○○
      丙○○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別請求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
26,480元、被告甲○○給付21,120元、被告丙○○給付24,160元
、被告丁○○給付16,550元,其個別之訴訟標的之金額均在10萬
元以下,應徵第1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4=4,
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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