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城簡字第1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1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