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5號原告 謝林菜
謝宛瑾 謝宛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被告 何望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8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林英奇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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