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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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十三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光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現務尚未了結,無法於法定期限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嗣經本院核准展期至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仍不克於該期日前完成,爰依法請准再展期六個月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鳳山庭
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