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72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伯簾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88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具保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張伯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係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9月6日執行羈押,復裁定自101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查聲請人雖以前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按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家庭狀況等情形,非在斟酌之列。茲本院審酌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品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