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2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興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興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俊興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罪。爰審酌被告陳俊興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2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郭曠傑附錄所犯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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