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八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陸佰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陸元,折合新臺幣伍仟伍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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