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字第78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字第78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七八八五九號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理人 黃綉珊 債務人 劉辛維
賴玉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捌拾伍萬壹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肆拾柒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清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許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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