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己○○
庚○○戊○○癸○○辛○○丁○○丑○○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被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路○○號之一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號
丙○○住壬○○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茲因兩造於書狀中就下列事項之說明尚有疑義,請一併於該期日前提出書狀說明:
一、原告方面:㈠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九款明定夜點費非屬工資性質,如何明確認定系爭
「夜點費」並非該施行細則所指之「夜點費」?被告如因信賴以夜點費名義發放之項目並非工資,不應列入退休金之計算標準,且基此信賴而調高夜點費數額,如採系爭夜點費屬工資之見解,是否影響經營成本之核計?㈡系爭夜點費如屬工資,則被告各項給付將全部成為工資,相關法規所明定諸多工
資及非工資項目有何區分實益?尤以本件被告如已將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及效率獎金均併列為退休金之計算標準,原告復主張夜點費亦應併列工資,是否妥適?㈢系爭夜點費如列入工資,是否可能造成被告重新檢討薪資制度,致影響現職勞工
之權益?
二、被告方面:㈠系爭「夜點費」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原名「夜勤津貼」,自勞動基準法施行而更
名後,有無調整過金額?㈡系爭夜點費如係輪值大、中夜班人員均可領取,是否不具「經常性給與」之性質
?如係因夜間輪班工作之辛勞而受領之金額,是否與其工作具有相當之對價報酬關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九款排除夜點費屬工資性質,於立法政策上是否妥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政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邱靜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