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水利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水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水利因受刑人甲○○犯詐欺罪,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37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379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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