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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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偵字第2288號),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淨重共計捌拾柒點捌貳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陸包(淨重共計拾玖點柒參壹柒公克,驗餘淨重共計拾玖點伍零貳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7年1月23日,以96年度偵字第2288號為不起訴處分,依職權送請再議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2包(淨重共計87.82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6包(淨重共計19.7317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9.5
029公克),經鑑驗後確含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3月9日調科壹字第09623020060號鑑定書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6年9月6日安鑑字第0960001406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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