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7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視為已經減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業於96年10月21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因本件受刑人已於聲請前死亡,自無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