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74號聲明人甲○○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乙○○繼承權事件,聲明人固提出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為受領人之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郵政匯票1張,然本院無法據以兌現,是認聲明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