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紀文勝法官周瑞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97.12.02│98.03.04│97.12.26││││││├─────────┼──────────┼──────────┼──────────┤│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度案號│第6008號│第930號│629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877號│98年度訴字第1422號│99年度上訴字第968號││││(98聲4648號)│(98聲4648號)│││實├───────┼──────────┼──────────┼──────────┤│審│判決日期│98.04.23│98.05.21│99.07.27│├─┼───────┼──────────┼──────────┼──────────┤│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877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22號│99年度台上字第5920號││││(98聲4648號)│(98聲46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5.25│98.08.28│99.10.04│├─┴───────┼──────────┼──────────┼──────────┤│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924號、98執更5133號│12181號、98執更5133│12057號、臺中監獄執│││(應執行刑1年6月、執│號(應執行刑1年6月、│行中、矩股、115.07.│││行中)│執行中)│02執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