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924號
上 訴 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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