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76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告 張祖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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