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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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三○號
再審原告甲○○
乙○○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戊○○○、己○○、丁○○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合議庭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三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六萬八千七百八十九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六日~B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