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提出其給付原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起至同年五月二日止之癌症住院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門診醫療保險金之起訖日及金額若干之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