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76號原告陽明健康整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孫慧芳 律師
林上倫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而提出本件訴訟,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小港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存卷可查,另原告係依原證三委託協議書對被告為請求,而兩造所簽訂委託協議書,並未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明達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