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36號上訴人 林官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坤易、楊曉涵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帛芹